重慶康明斯保修條例
本保修條例參照康明斯公司國際范圍驅動發電機的發動機保修條例和康明斯公司文件發布號:3381307-10/04
發動機保修
本保修條款適用于重慶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出售的,于 2005
※備用功率
—本功率的發動機適用于在公用電力斷電期間提供緊急電力。本額定的發動機不能獲得超負荷能力。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允許發動機按備用額定功率與公用電力并聯運行。本功率應用于可獲得可靠公用電力的地方。備用功率的發動機的運行最多為平均負荷系數的80%和每年運行不超過 200 小時。這包括按備用功率運行的時間每年
應不超過 25 小時。除非在真正斷電的緊急情形下,絕不應使用備用額定功率。與公用電力公司合同規定的可談判的斷電不被視為緊急情況。
※不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
—本功率的發動機用于每年不限小時數的可變負荷場合。在任何 250 小時運行期間可變負荷應不超過常用功率平均值的 70%。按100%常用功率的全部運行時間每年應不超過 500 小時。
—在 12 小時運行期間可獲得 1 小時超 10%負荷能力。按超 10%
負荷功率的全部運行時間每年應不超過 25 小時。
※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
—本功率的發動機用于限制小時數的不可變負荷用途。它在按合同規定的斷電情形下使用。例如:公用電力公司削減供電。發動
機可與公用電力并聯運行且每年不超過 750 小時,但其功率水平絕不應超過常用功率。
—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與不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的差別在于,即使發動機的最大輸出功率相同,但限制運行時間的發動機可以與公用電力并聯運行,并按常用功率滿負荷運行,但絕不允許超過常用功率。
※持續/基本功率
—本功率用于每年不限運行小時數的按 100%負荷恒定運行的供應公用電力的場合。本功率不能獲得超負荷運行能力。
—持續/基本功率與不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相比,持續/基本
功率比常用功率下降很多。持續/基本功率沒有負荷系數或應用限制。
保修范圍
發動機的基本保修
—本保修為在正常使用和保養情形下,由于材料或制造工藝缺陷而導致的發動機的任何故障(可保修故障)。
—保修期從重慶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售出發動機開始,自發動機交付給第一用戶之日,延續到下表規定的期限。
—保修起始日期:
1、如果主機廠或代理商將發動機交付給第一用戶的日期,在重慶康明斯發動機出廠日期 180 天之內(含 180 天),發動機的保修起始日自主機廠或代理商將發動機交付給第一用戶之日起計算。
2、如果主機廠或代理商將發動機交付給第一用戶的日期,超過重慶康明斯發動機出廠日期 180 天的,發動機的保修起始日從 180 天的次日起計算。
3、如果用戶不能提供發動機保修期起始日期文件,發動機的保修起始日自重慶康明斯發動機出廠日期加上 30 天開始計算。
發動機基本保修
運行的月或小時數以先到期者為準
功率 |
月數 |
小時數 |
備用功率 |
24 |
400 |
不限制時間的常用功率 |
12 |
不限 |
限制時間的常用功率 |
12 |
750 |
持續/基本功率 |
12 |
不限 |
主要部件的延長保修
—主要部件的延長保修包括發動機氣缸體、凸輪軸、曲軸和連桿(可保修零件)的可保修故障。
—軸套和軸承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圍之內。
—本保修期自發動機基本保修期期滿之日開始,保修期自發動機交付給第一用戶之日,持續到下表規定的期限。
主要部件的延長保修
運行的月或小時數以先到期者為準
功率 |
月數 |
|
小時數 |
備用功率 |
|
36 |
600 |
不限制時間的常用功率 |
|
36 |
10,000 |
限制時間的常用功率 |
|
36 |
2,250 |
持續/基本功率 |
|
36 |
10,000 |
消費者產品
—本消費者產品的保修在中國大陸是有限制的保修。重慶康明斯對附帶損失或間接損失不予負責。適用于消費者產品的任何默示保修和適用于該產品的明示保修同期終止。
—這些保修適用于分銷網中的全體物主,在保修期滿前亦繼續適用于其后的物主。
康明斯的責任
在發動機的基本保修期間
—重慶康明斯將支付排除由于可保修故障引起的損壞所需的全部零件費用和勞務費用。
—重慶康明斯支付因可保修故障導致的不能重新使用的潤滑油、防凍劑、濾清器濾芯、皮帶、軟管和其它保養項目的費用。
—當維修在故障現場進行時,重慶康明斯支付修理工往返發動機修理現場的合理差旅費,包括伙食、交通和住宿費用。
—重慶康明斯支付維修可保修故障時必要的發動機拆卸和重新安裝所需的合理的勞務費用。
在主要部件的延長保修期間
—重慶康明斯支付修理費用,或按其意愿負擔受損保修件的更換,以及因受損保修件的可保修故障引起的其它保修件損壞的費用。
物主的責任
在發動機的基本保修期間
—物主應負責支付維修期間提供的潤滑油、防凍劑、濾清器濾芯和其它保養項目的費用,除非這些項目是由于可保修故障造成的不可重新使用。
在主要部件的延長保修期間
—物主應負責支付修理發動機所需的全部勞務費用,包括發動機拆卸和重裝的勞務費用。當重慶康明斯選擇修理零件而不是更換零件時,物主不負責支付修復該零件所需的勞務費用。
—除受損保修件以及因受損保修件的可保修故障引起的其它保修件損壞外,物主應負責支付所有部件的維修費用。
—物主應負責維修可保修故障期間更換的潤滑油、防凍劑、濾清器濾芯和其它保養項目的費用。
在發動機基本保修和主要部件的延長保修期間
—物主應按照適用的重慶康明斯使用與保養手冊中的規定對發動機進行使用和保養。物主也應負責提供按建議進行保養的證據。
—在保修期間,物主必須將發生的任何可保修故障通知重慶康明斯的分銷商、特約代理商或其它重慶康明斯認可的維修站,并將產品提供給上述機構進行修理。維修站名單列入重慶康明斯銷售和維修服務手冊中。
—物主應負責因可保修故障引起的通訊費用、伙食、住宿及類似的費用。
—物主應負責因可保修故障產生的非發動機修理費用、停工損
失、貨物損失、罰款、全部適用稅金、全部商務費用和其它損失。
—在維修可保修故障過程中,物主應負責提供拆卸和安裝發動機所需足夠大的通道和條件。
—物主應負責發動機小時計的保養。如果小時計不能正常使用, 按每月 400 小時來估算發動機使用量。
保修限制
—對由重慶康明斯確認是因濫用或疏忽導致的故障或損壞,包括但不限于:在缺乏足夠的冷卻液或潤滑油條件下運行;供油過多; 超速;對潤滑系統、冷卻系統或進氣系統缺乏保養;不正確的存放、起動、預熱、磨合或停機等操作,重慶康明斯不予負責。未經許可的發動機改動,重慶康明斯不予負責。在發動機工作中對使用不合格的燃料,以及燃料中的水、灰塵或其它污染物導致的問題和故障, 重慶康明斯也不負責。
—如果重慶康明斯提供的非重慶康明斯附件是整套設備中的一部分,則適用于本保修條例。除此以外,非康明斯附件不予保修。
—在提出機油消耗過量索賠之前,物主必須提供充分的文件表明機油消耗量超過康明斯公布的標準。
—保修開始日之后超過第一個 500 小時,或運轉超過一年,以先到期者為準,重慶康明斯提供的皮帶和軟管不再享受保修。
—用于維修可保修故障的零件都必須是重慶康明斯認可的零件。因使用非重慶康明斯認可零件而產生的故障,重慶康明斯不予負責。
—用于維修可保修故障的重慶康明斯零件,具有與其所替換的
—重慶康明斯不負責如下原因引起的發動機性能問題或故障:
1. 發動機的使用或應用與前面提到的功率規定不符。
2. 未按照康明斯驅動發電機的發動機安裝指導進行安裝。
—重慶康明斯對保修零件的磨損與消耗不予負責。
—重慶康明斯對附帶損失或間接損失不予負責。
—重慶康明斯對普通型發動機在高原上使用造成的故障不予負責。
—本保修是重慶康明斯對這些發動機提供的唯一的保修。重慶康明斯未制定任何其它的明示或默示保修承諾,也未制定因商業或適應特殊目的的保修條款。
—本保修條例不排除或限制物主對第三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合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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