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548-2008
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三相同步發電機通用技術條件(第5、6條款) |
5 檢驗規則和試驗方法
5.1 發電機須經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廠。
5.2 所有試驗項目應在制造廠內進行,但對于大容量電機的某些項目如受設備限制不能在制造廠內進行時,在制造廠和用戶雙方取得協商后,可在安裝地點裝配成機組后進行試驗。
5.3 發電機應進行檢查試驗,檢查試驗項目包括:
a)機械檢查(根據5.6進行);
b) 繞組對機殼及繞組間絕緣電阻測定(檢查試驗時可測冷態絕緣電阻,但仍應保證熱態絕緣電阻不低于4.17的規定);
c)繞組實際冷態下直流電阻的測定;
d) 匝間沖擊耐電壓試驗;
e)短時升高電壓試驗[已進行d)項試驗,則可不進行本項試驗];
f)發電機相序測定;
g)冷態電壓整定范圍測定;
h)冷態穩態電壓調整率測定;
i)空載特性測定(無刷發電機空載特性以勵磁機勵磁電流為橫坐標);
j)穩態短路特性測定(無刷發電機短路特性以勵磁機勵磁電流為橫坐標);
k)超速試驗;
1)耐電壓試驗。
5.4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試制完成時。
b)當設計或工藝上的變更,足以引起某些特性和參數發生變化時。
c)當檢查試驗結果和以前進行的型式試驗結果發生不可容許的偏差時。
d)成批生產的發電機定期抽試,每年抽試一次。500kVA以上發電機可按同規格累計生產50臺數抽試一次,或按相應產品標準規定進行。
型式試驗每次至少一臺。試驗中如有一項不合格,則應從同一批發電機中另抽加倍臺數對該項重試,如仍不合格,則該批發電機對該項進行逐臺試驗。
5.5 發電機型式試驗項目如下:
a)檢查試驗的全部項目;
b)勵磁機空載特性的測定;
c)勵磁機短路特性的測定;
d)熱態,空載及滿載電壓整定范圍檢查;
e)熱態穩態電壓調整率測定;
f)發電機在不對稱負載工作時電壓偏差程度的測定;
g)瞬態電壓調整率及恢復時間測定;
h)溫升試驗及熱態絕緣電阻的測定;
i)效率測定;
j) 偶然過電流測定;
k)過載試驗;
1)空載線電壓諧波電壓因數(HVF)的測定;
m)線電壓總諧波畸變量(THD)的測定(僅對300kVA以上的發電機);
n)短路電流試驗;
o)三相短路機械強度試驗;
p) 振動測定;
q)噪聲測定;
r)端子無線電干擾電平的測定(僅對有此項要求的發電機);
s)繞組電抗及時間常數測定(僅對500kVA以上發電機);
t)軸電壓檢查(僅對滑動軸承)。
注:b),c),r),s)項僅在新產品試制完成時進行。
5.6 發電機的機械檢查項目包括:
a)軸承檢查:發電機運行時,軸承應平穩輕快,無停滯現象。
b)表面質量檢查:發電機表面油漆應干燥完整,無污損、碰壞、裂痕等現象。發電機裝配完整正確。
c)安裝尺寸及外形尺寸檢查。
5.7 本標準5.6的a)項和b)項應每臺檢查,5.6的c)項可以進行抽查,抽查辦法由制造廠制定。
5.8 本標準5.3[其中a)、d)兩項除外]和5.5的d)、e)、f)、h)、i)、j)、1)、m)、o)、s)、t)項的試驗方法按GB/T 1029-2005進行。
5.9 本標準5.3的d)項試驗方法按本標準4.23所規定要求按JB/T 9615.1-2000、JB/T 10098-2000、JB/T 5810-2007、JB/T 5811-2007進行。
5.10 本標準5.5的b)、c)、g)、k)、n)、r)項的試驗方法應由發電機產品標準規定。
5.11 本標準5.5的p)項按GB10068的規定進行測定。當控制箱恰處在規定測點位置時,測點配置應由各發電機產品標準規定。
5.12 本標準5.5的q)項按GB 10069.1-2006的規定進行測定。
5.13 本標準5.6的c)項按GB/T 4772.1-1999或GB/T 4772.2-1999的規定進行測定。
5.14 發電機外殼防護等級的試驗,40℃交變濕熱試驗可在產品結構定型和工藝有較大改變時進行,外殼防護等級的試驗方法按照GB/T 4942.1-2006進行,40℃交變濕熱試驗按照GB/T 12665-2008進行。
5.15 發電機的并聯運行試驗在產品設計定型或設計參數、勵磁系統變更時進行,亦可在與內燃機配套成機組后試驗,試驗方法按GB/T 2820.6-1997的規定或按各類產品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6 標志、包裝和質量保證期
6.1 銘牌材料及銘牌上數據的刻劃方法,應保證其字跡在發電機整個使用期內不易磨滅。
6.2 銘牌應牢固地固定在發電機機座的明顯位置。銘牌上至少應標明的項目如下:
a)制造廠名和出品編號、出品日期;
b)發電機名稱;
c)相數;
d)額定頻率;
e)額定轉速;
f)額定功率;
g)額定電壓;
h)額定電流;
i)接線方法;
j)額定功率因數;
k)額定勵磁電壓(或交流勵磁機勵磁電壓);
1)額定勵磁電流(或交流勵磁機勵磁電流);
m)絕緣等級;
n)外殼防護等級;
o)重量;
p)標準編號。
6.3 發電機各繞組的出線端標志應直接刻在出線端(電纜頭,接線裝置)或用標號片標明,并同時刻在接線板上。應保證其字跡在發電機整個使用時期內不易磨滅,其標志按表8的規定。未作規定的出線端標志,按GB 1971-2006的規定。
表8
元件
名稱
|
電樞繞組
|
勵磁繞組或無刷發電機勵磁機的勵磁繞組
|
諧波
繞組
|
防冷
凝加
熱器
|
溫度檢測
元件
|
熱保護
元件
|
||||||
線端
標志
|
|
中
性
點
|
第
一
相
|
第
二
相
|
第
三
相
|
正
端
|
負
端
|
首尾
|
-
|
-
|
-
|
|
尾端按中性點引出
|
N
|
U
|
V
|
W
|
F1
|
F2
|
Z1,Z2
|
HE1,HE2
|
TC1,TC2,TC3
|
TB1,TB2,TB3
|
||
首尾都引出
|
首
尾
|
|
U1
U2
|
M
2
|
W1
W2
|
6.4發電機的軸伸平鍵須綁扎在軸上,軸伸、平鍵及凸緣的加工表面上應加防銹及保護措施。
6.5 發電機包裝應能保證在正常的儲運條件下不因包裝不善而導致受潮與損壞。
6.6包裝箱外壁的文字和標志應清楚整齊,其內容如下:
a) 發貨站及制造廠名稱;
b)收貨站及收貨單位名稱;
c)發電機名稱、型號和出廠編號;
d)發電機的凈重及連同包裝箱的毛重、出品日期;
e)包裝箱尺寸;
f)在包裝箱外的適當位置應有“小心輕放”“怕濕”等字樣或圖形。其圖形應符合GB/T 191-2008的規定。
6.7 隨機文件包括:
a)使用維護說明書;
b)產品合格證;
c)用戶需要的其他文件(應在合同中規定);
d)裝箱清單。
6.8 在用戶按照制造廠的使用說明書正確地使用與存放電機情況下,制造廠應保證在使用一年內,但自制造廠起運日期不超過兩年的時間內(如合同中無其他規定時)能良好運行。如在此規定時間內因發電機制造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或不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無償地為用戶修理、更換零件或發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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