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發電機組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 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固定污染源的 37 種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規定執行標準中的各種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境內除惡臭物質、汽車、摩托車、工業爐窯、煉焦爐、危險廢物焚燒、生活垃圾 焚燒、飲食業等行業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 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表 1、表 2 適用于工藝廢氣。
本標準表 3、表 4 適用于各種發電的煤粉鍋爐及單臺出力在 65 t/h 以上的循環流化床發電鍋爐、燃油、 燃氣發電鍋爐。
本標準表 5、表 6、表 7、表 8 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在 65t/h 以上的沸騰、燃油、燃氣發 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氣鍋爐,使用甘蔗、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 參照 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本標準表 9、表 10、表 11 適用于水泥廠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 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 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913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其他監測分析方法見表 12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 273K,壓力為 101 325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 準。
3.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經處理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 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過煙囪或排氣系統而泄漏煙塵、生產性粉塵和其他有害污染物, 均稱為無組織排放。
3.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為判別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6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構造。
3.8 單位周界 unit border
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 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3.9 無組織排放源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
設置于露天環境中(或僅有棚頂而無圍墻建筑) 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3.10 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 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的高度。
3.11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
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12 過量空氣系數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消耗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表示。
4 技術內容
4.1 指標體系
4.1.1 本標準設置下列三項指標:
a) 通過排氣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b)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c) 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值。
4.1.2 任何一個排氣筒應同時遵守 4.1.4 的 a 項 b 項。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4.2 控制區劃分和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4.2.1 控制區劃分
根據 GB 3095 將全省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為下列三類:
a) 一類控制區,指根據 GB 3095 劃分的一類區;
b) 二類控制區,指根據 GB 3095 劃分的二類區;
c) 三類控制區,指根據 GB 3095 劃分的三類區。
4.2.2 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4.2.2.1 位于一類控制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準,除非營業性生活爐灶外, 一類控制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 現有源改建時執行第一時段一級標準且不得增加污染排放總量。
4.2.2.2 位于二類控制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準。
4.2.2.3 位于三類控制區的污染源執行三級標準。
4.3 標準值
4.3.1 時間段劃分
4.3.1.1 2002 年 1 月 1 日前建設(鍋爐按建成使用) 項目第一時間段限值。
4.3.1.2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建設(鍋爐按建成使用) 項目第二時間段限值
4.3.1.3 建設項目的建設時間, 以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鍋爐的建成使用時 間,以項目驗收日期為準劃分。
4.3.2 工藝廢氣
4.3.2.1 第一時間段建設項目的工藝廢氣執行表 1 規定的限值。
4.3.2.2 第二時間段建設項目的工藝廢氣執行表 2 規定的限值。
4.3.2.3 排氣筒高度除應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 還應高出周圍 200m 半徑范圍的建筑 5m 以上,不能達到
4.3.2.4 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 之和, 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 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 等效排氣筒, 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附錄 A。
4.3.2.5 若某排氣筒的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 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 內插 法的計算式見附錄 B;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標準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 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見附錄 B。
4.3.2.6 本標準頒布后新建項目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 15m。若某新項目的排氣筒必須低于 15m 時, 其排放 速率限值按 4.3.2.5 的外推計算結果的 50%執行。
4.3.2.7 本標準頒布后新建項目的無組織排放應從嚴控制, 一般情況下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 無法避免的 無組織排放應達到表 2 規定的限值。
4.3.2.8 工業生產尾氣確需要燃燒排放的,其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 1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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